年3月29日,察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就张某某等20人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,该案系察隅县近年来生态领域犯罪涉及人数最多、破坏程度最大的案件。
在审查起诉阶段,察隅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辩护人的意见,所有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,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本案中,张某某等20人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植物——红豆杉,情节严重。近日,察隅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,法庭采纳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罪名,对主犯张某某、曾某某等5人以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人民币一千元;对扎某某、尧某某等15名从犯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的缓刑,并各处罚人民币一千元。
一直以来,察隅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“以案释法”工作的重要性,牢固树立主体责任意识,结合办理案件,涉及的法律,努力把司法工作过程变成普及法律知识、弘扬法治精神、培育法治信仰的过程,引导全民形成“办事依法、遇事找法、解决问题用法、化解矛盾靠法”的良好氛围,推动法治察隅建设高质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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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采伐、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加工、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量特别巨大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请广大人民群众保护身边的树木,切勿乱伐树林,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检察服务。
来源:察隅县人民检察院
编辑:李明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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